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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瑞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9栋-12-3号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龙。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九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