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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敏。上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中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