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留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梁大春与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大春,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留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梁大春,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执行人吕强,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申请执行人梁大春与被执行人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吕强于2014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梁大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吕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梁大春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强的个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同时提出其目前有1万余元工资未结,2015年8月10之前工资结清后即偿还梁大春借款,经本院对留坝县城关富吉通车队调查后情况属实。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4)留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