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春。申请人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0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382.10元,并将下列设备返还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1、DELL(戴尔)R720型服务器25台,其中1)配置为“双路6核E2620处理器、64G内存、2块1TBsata盘、RAIDI、远程管理卡、双冗余电源、导轨”,序列号分别为:DJKQ202、63LQ202、269Q202、D3LQ202、JQRNMZ1、3QHQ202、2GHQ202、FN7Q202、6Q7Q202、HJKQ202、8JKQ202、6Z6P202的服务器12台;2)配置为“双路6核E2620处理器、64G内存、2块1TBsata盘、RAID1、远程管理卡、单电源、导轨”,序到号分别为:9QRNMZ1、6QRNMZ1、DRSNMZ1、6RSNMZ1、CZ6PMZ1、2LSNMZ1、1LSNMZ1、FC5PMZ1、CC5PMZ1的服务器9台;3)配置为“单路6核E2620处理器、64G内存、2块600GSAS盘、RAID1、远程管理卡、双冗余电源、导轨”,序列号分别为:28SNMZ1、GX4PMZ1的服务器2台;4)配置为“单路6核E2620处理器、32G内存、2块300GSAS盘、RAID1、远程管理卡、单电源、导轨”,序列号分别为:DX4PMZ1、HXSNMZ1的服务器2台;2、DELL原装移动光驱2个;3、型号为LS-5120-28P-SI交换机3台;4、安普3米六类跳线25根]。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15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调查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