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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某局与肖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某局,肖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局长。被告肖某,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诉被告肖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某局负担。审 判 长  黄河龙审 判 员  李 薇人民陪审员  秦建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