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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林、肖菊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林,肖菊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法定代表人谢世旺,局长。被执行人杨林,农民。被执行人肖菊月,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爱枚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洪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林、肖菊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林、肖菊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的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16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精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