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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王某,女,农村居民。被告苏某,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