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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谭宗平犯走私、贩��、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宗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839号罪犯谭宗平。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做出(2010)绍诸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7月16日本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第83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2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监狱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谭宗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宗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江 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文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