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42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葛健与罗方声,彭素芳,罗方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罗**,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42号-1原告葛**,户籍地址:江苏省**。被告罗**,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彭**,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罗**,户籍地址:广东省**。原告葛**诉被告罗**、彭**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4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