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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42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葛健与罗方声,彭素芳,罗方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罗**,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42号-1原告葛**,户籍地址:江苏省**。被告罗**,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彭**,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罗**,户籍地址:广东省**。原告葛**诉被告罗**、彭**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4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