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林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沈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