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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恩伯与丘祥仁、钟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伯,丘祥仁,钟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刘恩伯,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丘祥仁,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荣华,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恩伯与被执行人丘祥仁、钟荣华(2014)汀民初字第26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