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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史艳春与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春,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835号原告史艳春,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8号。法定代表人吕加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原告史艳春与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我购买平谷区平谷×街×侧×号住宅楼(原×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进行了约定。2009年,经双方协商,我将涉案房屋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购房款退还给我,双方无其他争议。双方未办理书面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手续,致使网签备案无法解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史艳春与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史艳春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