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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石某,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为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某,女,1汉族,户籍地为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