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严为强与袁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为强,袁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南岸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严为强,男,生于1972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周宗华(特别授权),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桥,男,生于1992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王兴元(特别授权),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南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太阳岛37幢1层2号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7261-9。负责人严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武(特别授权),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为强与被告袁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为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