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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尚喜卿与吕翠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喜卿,吕翠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31号原告尚喜卿,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吕翠玲,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喜卿与被告吕翠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喜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喜卿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