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尚喜卿与吕翠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喜卿,吕翠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31号原告尚喜卿,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吕翠玲,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喜卿与被告吕翠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喜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喜卿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