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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大玉与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玉,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2-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大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4年承包了安徽省怀远县农村饮水安全的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怀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工程款39660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