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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明槽与刘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明槽,刘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顾明槽,工人。被执行人:刘金权,工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权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权在银行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金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