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波与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徐州市云龙区苏园小区(云龙区解放南路43号,原徐州工会学校院内)。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2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4月3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5年7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波进行了谈话,其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履行过程中。遂本院告知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本院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云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