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奚甲、奚乙与金甲、金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甲,奚乙,金甲,金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奚甲。原告奚乙。委托代理人奚甲。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法定代理人金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甲、奚乙诉被告金甲、金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奚甲、奚乙撤回对被告金甲、金乙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甲、奚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奚甲、奚乙负担(已付)。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