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彬诉被告金安区联丰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金安区联丰建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5-2号原告:袁彬,被告:金安区联丰建材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彬诉被告金安区联丰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金安区联丰建材厂以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5月29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书,故本案中止情形已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黄永友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胡仁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