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潘辰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潘辰宗,宋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潘辰宗,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宋春英,女,汉族,1959年1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潘辰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辰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