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28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某某现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现案件审限将至,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未提供被告田某某的准确地址,致使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