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4号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四林,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娇,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系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四林、李宁娇,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树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XX就位于龙潭新村36栋1401室(富丽花园1栋1401室)的物业管理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富丽花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与管理,协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费每六个月一交,逾期未交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户面积134.4㎡,其物业费为每月161.3元,每期缴纳967.8元。自2012年12月19日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合计共欠5期物业管理费共计483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8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0.9元,共计6089.9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辩称,我方拖欠物业管理费,不是故意拖欠,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2012年之前我方的物业费一直是交清的,2012年以后的物业费没有交的原因是屋内天花板开裂问题我方要求原告方维修,原告一直没有维修,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方应当维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XX作为乙方签订《富丽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合同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六个月收取一次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从2012年12月起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共已拖欠5期物业管理费,共计4839元。对上述拖欠费用,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予交纳。以上事实,有《富丽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缴通知单、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富丽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XX辩称因屋内天花板开裂问题原告方一直没有维修,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8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83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