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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李某丙。两个孩子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长期游手好闲,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原告无奈,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家庭和孩子。被告不但不知悔改,还经常与原告闹矛盾。期间,原告多次搬回娘家居住,事后被告总认错请求原告原谅。原告也考虑到两个孩子,尽量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就再次回到被告家继续生活。而被告仍没有改正,不久再次与原告发生争执。今年4月份,原告决然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2015年4月份,原、被告争执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原告主张双方感情不和,谁也不管谁,已分居6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共同养育了女儿和某,双方应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求离婚,而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说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