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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1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严力,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恋爱期间原、被告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理念不同以及生育子女等事宜存在分歧等引发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同室分居一年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初,原、被告感情很好。婚后,双方虽在性格及生活理念上存在不合,但并未分居生活。2015年4月,原告突然向被告提出离婚后开始夜不归宿。现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5月26日举办婚礼,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来,双方因性格和生活理念不合及生育子女等事宜引发夫妻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住证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夫妻间性格和生活理念不合及生育子女等事宜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双方同室分居生活至今,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遭被告否认。庭审中,被告则表示愿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尽最大努力与原告沟通,态度较为诚恳。希望原告能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家庭,审理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