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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文大友、文大华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甲。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世远,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某乙。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张素玲,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正治、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甲及其辩护人杨世远、被告人文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素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甲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12日期间,租用位于大邑县董场镇铁溪23组谢某某的房屋开办“热镀加工作坊”,并聘用被告人文某乙在作坊内负责生产。该作坊的生产流程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将要加工的金属扣件进行除垢、去油处理;二是将除垢后的扣件放入镀槽,加入氰化亚铜、电解铜等化学药品进行镀铜;三是将镀铜后的扣件放入水槽,加入氯化亚锡、片碱等进行染色处理;四是将染色处理后的扣件进行清洗和烘干。在生产过程中,该厂违规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含有氰化亚铜等化学物质的污水通过厂房的地沟排入瓦子河,致瓦子河污染。经大邑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被告人文某甲热镀加工作坊废水厂区外排口PH超标2.5个PH值,悬浮物超标39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91倍,铜超标95倍,锌超标47倍,总氰化物超标1842倍,镉、铅达标。另查明,被告人文某甲因储存、使用毒害性危险物质于2014年9月12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行政拘留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9月26日,在此期间,文某甲交代了无证开设作坊生产扣件及未经任何处理排放污染物的问题,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文某乙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大邑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文某甲、文某乙常住人口信息表,高通物流票据及销售出货单,大邑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文某甲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现场图,大邑县公安局大公(白)行罚决字(2014)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邑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大邑县环保局大环字(2014)2号涉嫌刑事案件移送书、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数据用作司法证据认可书,文某甲、文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文某甲、文某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某乙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文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文某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文某乙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文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文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文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文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文某甲被行政拘留的十四日,应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被告人文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珠碱496.6㎏、氰化亚铜164㎏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锡锋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人民陪审员  夏代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路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