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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霞与祁小磊、徐德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祁小磊,徐德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074号原告陈霞。被告祁小磊。被告徐德莹。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霞与被告祁小磊、徐德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小磊、徐德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霞撤回对被告祁小磊、徐德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