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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敏塔与被告曾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塔,曾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林敏塔,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鹏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塔与被告曾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塔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敏塔以“其与被告曾鹏辉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岐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