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敏塔与被告曾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塔,曾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林敏塔,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鹏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塔与被告曾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塔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敏塔以“其与被告曾鹏辉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岐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