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丛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峰,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有田,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通州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了(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相应的财产,现原告申请继续查封。依照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