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星星、周火亮与王青顺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星,周火亮,王青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郭星星,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火亮,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顺,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郭星星、周火亮诉被告王青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星星、周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星星、周火亮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清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