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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袁国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袁国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袁国友,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袁国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