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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江与张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3号原告:XX江,男,52岁。被告:张波,男,40岁,汉族。被告: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江诉被告张波、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波、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江撤回对被告张波、山东省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江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