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惠湾法执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螺子湖湖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江伟,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新芬街*****号南104,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关于惠州某公司与郭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郭某某应向惠州某公司支付房款27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铁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