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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殷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殷振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李建中。被告殷振宇,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殷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876元,减半后收取为938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仝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