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36号原告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根,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