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丽琼与熊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琼,熊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6号原告罗丽琼,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熊焕群,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琼与被告熊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琼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