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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丽琼与熊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琼,熊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6号原告罗丽琼,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熊焕群,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琼与被告熊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琼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