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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胜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振良与刘耀锡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良,刘耀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173号原告:何振良。被告:刘耀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良与被告刘耀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何振良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