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胜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振良与刘耀锡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良,刘耀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173号原告:何振良。被告:刘耀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良与被告刘耀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何振良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