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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经营者许玉恒)与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11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经营者:许玉恒),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许玉恒。委托代理人郑中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钟财。被告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冰。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经营者:许玉恒)诉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即交货地点为深圳市盐田区的现代物流A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为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201号,因此,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恒信兴筛网店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