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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后社161号1楼。法定代表人林裕强。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榕源路96号董事长陈瑞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亿龙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