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与李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李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刘功祥,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刘功慧,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刘功武,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刘功兵,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刘功文,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顺,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诉被告李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刘功祥、刘功慧、刘功武、刘功兵、刘功文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芳代理审判员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郑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