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富年与被执行人刘二虎、冯小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年,刘二虎,冯小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99号申请人马富年,男,生于1945年7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刘二虎,男,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冯小浪,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马富年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刘二虎、冯小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二虎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富年连本带利14251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