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何某某,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给被告许某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