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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与谢小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谢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永丰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华晨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碧霄(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谢小祥。申请执行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小祥欠缴的罚款300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卓 健审 判 员  倪天石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