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负责人:滕支祥,该行行长。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