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6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仲赪。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徐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某公司已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俎 彤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人民陪审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