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弘泰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弘泰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深,邹平县华鑫橡胶有限公司,曹梦月,郭训良,山东邹平昶鑫实业有限公司,姚保伟,王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弘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海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海深。被执行人邹平县华鑫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法定代表人曹梦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梦月。被执行人郭训良。被执行人山东邹平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法定代表人姚保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保伟,1968年5月5日。被执行人王守军。本院在执行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弘泰物资有限公司、赵海深、邹平县华鑫橡胶实业有限公司、曹梦月、郭训良、山东邹平昶鑫实业有限公司、姚保伟、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