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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创业与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创业,吕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马创业。委托代理人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洋。原告马创业与被告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创业诉称,2012年9月19日,被告吕洋向原告马创业借款人民币9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到期债权,被告以各种事由拖延。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9606元(本金95000元,逾期利息14606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经查,根据原告马创业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创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马创业。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