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扎根与徐维增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566号申请人郭扎根。被申请人徐维增。申请人郭扎根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维增在河北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伍万元现金和其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维增在河北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限内禁止办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解除查封依临城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为准。二、将申请人郭扎根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限内禁止办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徐东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孟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