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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某坤犯诈骗罪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905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于某坤。被告人于某坤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于某坤未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905号,执行费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