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志兵与张林峰、韦俊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兵,张林峰,韦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兵,男,1974��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张林峰,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韦俊莉,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关于赵志兵与张林峰、韦俊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张林峰在铜陵农商银行新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